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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月起三类特定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25-05-25 12:03    点击次数:112

  

原标题:本月起三类特定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辽宁日报讯(记者 徐铁英)如今,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已成为人力资源市场的组成部分,他们如果遭遇工伤事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让这一问题有了清晰的解决路径。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自今年5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年满16周岁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等见习人员也能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项新政策究竟能带来什么改变?又将如何保障特定从业人员权益?“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徐晓欢说,针对实习学生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执行。

“比如,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到一家机械制造类企业实习,单位执行四类行业工伤风险费率标准1.1%,月缴费基数为现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即4273元/月,用人单位每月为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47元。”徐晓欢说。

根据办法要求,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我们给予特定从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既有助于增加劳动力的有效供给,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同时也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更好推动自身长远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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